|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保险代理人实行持证上岗的通知 | |
| 1997年12月18日 保险【1997】74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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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经济特区分行非银行处(银行保险处)、各保险公司: 为贯彻执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1998年3月1日起,凡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必须按照《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规定,持《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以下简称《展业证书》开展业务。 二、各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同保险代理人签订保险代理合同,申领《展业证书》,切实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管理。 三、人民银行各分行应建立健全《展业证书》发放的档案管理制度,切实做好《展业证书》的发放、管理工作。 四、人民银行各分行要对保险代理人持证上岗情况经常进行检查。如发现保险公司违规接受无证人员代理保险业务的,应按《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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