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死亡人身保险限额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保监发[1999]043

    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美国友邦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安联大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现作出如下规定: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死亡保险金额总额不得超过人民币5万元。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新签发的保单均按此规定执行,已签发的保单继续履行其保险责任,直到保险合同终止。

    特此通知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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