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德安联人寿保险公司——保险条款
联众福星高照分红终身寿险条款
(2000.11)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包括保单计划书、现金价值表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利润分配
如果本合同有效,或本合同在投保人选择减额交清后继续有效,本合同即根据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以分红的形式参与利润分配。本合同的所有附加险都不参加分红,除非在这些附加险的条款中另有明文规定。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若被保险人死亡,本公司按保单计划书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在本合同终止、解除或中止效力后,本公司不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除上述保险责任外,如果本合同有效,或作为减额交清保险继续有效,投保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参加分红。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之一种或数种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死亡的,本公司不负给付死亡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在本合同生效或最近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的自伤或自杀行为;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战争或类似战争的行为;
五、暴动、叛乱、民事骚乱、罢工及恐怖主义活动;
六、被保险人犯罪、企图犯罪或拒捕;
七、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若发生上述情形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

第五条 红利分配及方式
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本公司将根据该年的经营业绩计算在下一保单周年日每一有效保单和减额交清保单可分配的红利的数额。在红利最终确定以后,本公司将根据最近所知的地址向投保人发出通知,并告知上述红利的金额。
红利分配采取以下几种形式:
一、增加保额:若投保人作此项选择,则不领取红利,而根据其数额相应增加分红保险金额。上述新增加的保险金额将和原保险金额一起支付,其自身也参加将来的红利分配;
二、累积生息:若投保人作此项选择,则其每年的红利将被保留在本公司的分红保险独立帐户中累积生息。上述累积红利可由投保人随时书面申请以现金形式领取,也可和其他保险利益一起支付;
三、抵交保费:若投保人作此项选择,现金红利将被划至本合同的保险费帐户。在保费支付期结束或投保人选择减额交清后,除非投保人要求变更为其它分红形式,否则将自动视作选择“二、累积生息”;
四、现金领取:若投保人作此项选择,可到本公司总部申请领取现金红利。
投保人可在投保单中作上述选择;若未作选择,则视作选择“一、增加保额”。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免费变更红利分配方式一次,但须书面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也可多次变更其红利分配方式,但须支付本公司当时规定的手续费。
投保人领取现金红利时,须持本公司的红利通知书、本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保险单和最近一次交费收据。

第六条 临时红利
本条在投保人退保或被保险人死亡时适用。在上述情况下,本合同根据第五条的规定已经享有分配红利的权利,但由于在退保日或被保险人死亡日的红利金额无法最终确定,此时本公司将支付临时红利。
临时红利一经支付,在其后红利分配被最终确定时,投保人无权要求重新分配。
临时红利由本公司决定。

第七条 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的开始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本公司在同意承保并收取首期保险费后,自保单计划书所载的保单生效日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本公司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险费到期日和保险费金额均按上述保单生效日计算。
如果在首期保险费收到日与保单生效日或作出拒保决定日之间因意外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支付限额保险金额。上述限额保险金额为保单计划书所载的保险金额或50,000元人民币,以少者为准。

第八条 保险费的支付及宽限期
投保人可选择适用于本合同的各种交费方式支付保险费,并在保单计划书中注明。若本合同采用趸交交费方式,趸交保险费应在保单生效日或之前支付;若采用其它交费方式,按以下约定支付保险费。
若本合同采用期交交费方式,首期保险费应在保单生效日或之前支付,其余各期保险费在保单计划书所载的保险费到期日支付。自首期保险费以后,其余各期保险费到期日的次日起六十日内为宽限期。若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须从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
除本合同其它条款另有规定外,若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于宽限期结束后的第一天零时中止效力。

第九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仅退还本合同的净现金价值。

第十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订立本合同时,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有权以书面形式指定一人或数人为死亡保险金受益人。若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享有相等份额。
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有权另行指定死亡保险金受益人及变更受益人的受益份额。
受益人的指定或变更以及死亡保险金的转让须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接到通知后发出书面回执,但本公司对受益人变更及保险金转让的有效性和合法性不负责任。
若本公司按最近确认的变更通知已支付本合同的全部保险金,则本公司不再承担任何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一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十天内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延迟致使本公司增加的理赔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迟除外。

第十二条 保险金的申请
若被保险人死亡,受益人、其他保险金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向本公司申请保险金时,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自费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本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及索赔权利的证明;
3、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4、由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由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若申请人为代理人,还须提供受益人或其他保险金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
7、本公司核准理赔所需的其它材料。
若被保险人在被宣告死亡后生还,受益人应于知道或被通知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
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所列的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属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之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本公司自接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所列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暂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的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三条 保险金的索赔时效
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四条 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如果保险费逾宽限期仍未支付,而本合同的净现金价值足以垫交应交保险费及利息时,本公司将自动垫交其应交保险费,使本合同继续有效,直到本公司收到投保人的书面反对声明为止。垫交保险费的利率同保单贷款利率。所有欠交的保险费、保单贷款及利息将从本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
当保单的净现金价值不足以垫交其应交保险费及利息时,本合同中止。

第十五条 减额交清选择
如果保险费逾宽限期仍未支付,而本合同具有足够的净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书面通知本公司申请减额交清选择。若投保人申请此项选择,本公司将以届时本合同的净现金价值作为趸交保险费,相应减少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减少后的保险金额将代替原保单计划书所载的保险金额。

第十六条 保单贷款
若投保人已支付二年以上保险费,经被保险人书面签字同意,在下列条件下,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保单贷款:
一、贷款金额最高为扣除本合同中未偿还的保单贷款、欠交保险费及累计利息后的本合同净现金价值的百分之七十;
二、每次贷款的期限不超过六个月;
三、贷款将被作为分红保险独立帐户的一项投资,为此,本公司将适时调整和公布适用于新贷款的最低利率;
四、贷款利率根据银行六个月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上浮百分之十的原则计算,且不低于根据上述第三项确定的最低利率;
五、本合同须质押给本公司;
六、若投保人逾期未偿还全部贷款及利息,且本合同具有足够净现金价值,则所欠的贷款及累计利息将构成新的贷款本金,按本公司公布的最新保单贷款利率计算复利。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不足以抵偿保单欠款,本合同失效;
七、若投保人的保单贷款和自动垫交保费的本息之和超过本合同净现金价值的70%,则此时本公司有权从其红利中扣除相应的金额以归还保单欠款;
八、若投保人部分还款的,将首先用于偿还累计利息,然后用于偿还贷款本金。

第十七条 保证可保性选择
在保险费支付期内,投保人有权在被保险人结婚或添子/女后三个月内向本公司提出申请,增加本合同生效时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不包括任何附加险),而毋须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证明。本公司将根据届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剩余的保费期限,以及届时本合同采用的费率表计算相应增加的保险费。
若投保人根据第十八条选择了扩充保证可保性选择,则本条不适用。
若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曾经减少或保险费的支付曾经中断,则本选择不适用。
第十八条 扩充保证可保性选择
本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可申请本选择,经本公司同意并在保单计划书中注明,方可生效。根据此项选择,本合同生效后首次发生下列三种情形之一时,投保人有权在三个月内向本公司提出申请,购买一份额外的联众福星高照分红终身寿险或经本公司同意的其它保险产品,而毋须提供任何健康证明:
一、被保险人结婚(需出示结婚证);
二、被保险人添子/女(需出示出生证);
三、被保险人购买住房(需出示销售合同或贷款合同及本公司所需的其它材料)。
额外保险的保险金额不超过本合同生效时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不包括任何附加险),并且任何有关可保性选择的条款将不适用于此额外保险。额外保险的保险费将根据届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及届时的费率表计算。额外保险的保险金额及保险费不得低于本公司对该类产品的最低限制。
若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超过四十周岁或在本合同生效满八年后,本条不适用。
若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曾经减少或保险费的曾经中断支付,则本选择不适用。

第十九条 联合人寿选择
如果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申请了联合人寿选择,且在保单计划书中注明,则当其中一名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死亡时,本公司将按保单计划书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如果两名被保险人同时死亡,本公司给付的死亡保险金亦仅限于保单计划书所载的保险金额。若无死亡保险金指定受益人,则两被保险人互为受益人;若两个被保险人同时死亡,且未指定同时死亡保险金受益人,则该死亡保险金将作为两个被保险人的遗产。

第二十条 保单欠款的扣除
本公司给付保险金或退还现金价值时,若投保人有保单欠款未还清者,须扣除保单欠款。

第二十一条 合同效力的恢复(以下简称‘复效’)
如果本合同因欠交保险费而中止效力,投保人可在本合同中止效力后二年内向本公司提出书面复效申请。投保人应提供由本公司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健康证明,并补交所有保单欠款及利息。在本公司收到所有文件,并审核同意后,本合同方可复效。
本合同在失效期间不享有分红的权利。
如果二年内未复效,则本合同在二年后即行终止,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净现金价值。

第二十二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按最后一个生日)计算。
二、投保人投保时,应在投保单上填写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若发生错误,按照如下规定处理:
1、若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的年龄限制,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退还合同现金价值,在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任何保险事故,本公司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是自本合同生效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2、若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在发生保险事故前,投保人可以书面要求更正并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保单贷款利率计算);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人无权要求更正并补交保险费和利息,本公司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支付给付保险金;
3、若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按保单计划书所载的保险金额计算、支付保险金,并无息退还多收的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 变更住所与通讯地址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发生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否则,所有本公司的通知信息都将按本公司最近所知的地址发送,并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二十四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后,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的撤销与解除
一、撤销:投保人在签收保险单后十四日内(如果保险单由公司派人递送,从送达日的第二天算起;如果保险单为邮寄,则从邮戳日的第二天算起),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撤销本合同,本公司将退还全部已收保险费。本公司自收到要求撤销合同的申请之日起,即不承担本合同在此日前后的任何保险责任。
二、解除: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除本条第一款另有规定外,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解除本合同。自本公司收到要求解除合同的申请之日起,本合同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于收到下列证明和资料三十日内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投保人要求撤销或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资料:
1、本合同;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撤销或解除合同申请书;
4、投保人身份证明。

第二十六条 法律和付款地点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管辖。
所有本公司收取或支付的款项必须在本公司总部发生。

第二十七条 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届时双方共同指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 释义
艾滋病(AIDS): 是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简称。
艾滋病病毒(HIV): 是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的简称。
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按世界卫生组织所定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为此人已患艾滋病或已受艾滋病病毒感染。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保单生效日:是保单计划书所载的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的开始日期。
保单欠款:所有欠交保险费、保单贷款以及所有应付利息之和。应付利息按本公司的规定计算。
现金价值:现金价值表所载的现金价值。
净现金价值:现金价值扣除保单欠款的净额。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意外: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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