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德安联人寿保险公司——保险条款
联众育祥两全保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包括保单计划书、现金价值表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男性被保险人的最小投保年龄为22周岁,最大投保年龄为57周岁。女性被保险人的最小投保年龄为20周岁,最大投保年龄为57周岁。保费支付期满最大年龄均为65周岁。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如果被保险人生存至计划保险费支付期满,本公司都将在下表所列日期按所列比例乘以保单计划书所载的保险金额分期给付保险金。在给付最后一期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计划保险费支付期满后的保单周年日 1-3周年 4-7周年 10周年
给付比例 11.1% 16.7% 33.3%
二、如果被保险人在计划保险费支付期内死亡,投保人则无需支付本合同项下剩余期间的保险费;但本公司仍将在计划保险费支付期满后按本条第一款所列时间和比例支付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解除或中止效力后,本公司不再承担任何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死亡的,本公司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近复效之日起二年内的自杀或自伤行为,无论当时其神智是否清醒;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战争或类似战争的行动;
五、暴动、叛乱、民事骚乱、罢工、歹徒袭击或恐怖主义活动;
六、被保险人犯罪、企图犯罪、犯法、企图犯法或拒捕;
七、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在这些情况下,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五条 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的开始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并收取保险费的次日0时起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日24时止。
本公司将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并在保单计划书中载明保单生效日。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险费到期日以及保险费均按此保单生效日计算。

第六条 保险费的支付及宽限期
本合同的保险费按年交保费计算。投保人也可选择适用于本合同的其它交费方式支付保险费,并在保单计划书中注明。
保险费按以下约定支付:首期保险费在保单生效日或之前支付,其余各期保险费在保单计划书所载的保险费到期日支付。
除首期保险费以外,其余各期保险费到期日的次日起六十日内为宽限期。若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但须从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除本合同其它条款另有规定外,若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于宽限期结束后的次日0时中止效力。

第七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但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八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及权益转让
订立本合同时,投保人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以书面形式指定一名0至8岁的儿童为保险金受益人。在该儿童生存期间,受益人不得变更;若该儿童不幸死亡,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有权另行指定保险金受益人。
受益人的指定或变更以及保险金的转让需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接到通知后发出书面回执,但本公司对受益人变更及保险金转让的有效性和合法性不负责任。
若本公司按最近确认的变更通知已支付本合同的全部保险金,则本公司不再承担任何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九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若被保险人在计划保险费支付期内死亡,投保人或受益人应在被保险人死亡后十天内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延迟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迟除外。
投保人或受益人在通知时需自费提供以下证明、资料:
一、本合同;
二、最近一期保险费收据;
三、受益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及保险金的申请权利证明;
四、由公安部门或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五、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须提供由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六、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若被保险人在被宣告死亡后生还,投保人仍须支付本合同项下剩余期间保险费。投保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被通知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补交其根据第三条之规定停止交纳保险费之日起至保险费支付期满日或被保险人被确认生还日(以两者中早者为准)期间的保险费及利息。

第十条 保险金的领取
受益人领取保险金时,应自费提供下列证明、资料:
1、本合同;
2、最近一期保险费收据;
3、受益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及保险金的申请权利证明;
4、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则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所列的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属保险责任的,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第十一条 保险金的申请时效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人申请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最后一期保险金到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取消。

第十二条 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若保险费逾宽限期仍未支付,且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足以垫交应交保险费及利息时,本公司自动垫交其应交保险费及利息,使本合同继续有效,直到本公司收到投保人的书面反对声明为止。上述垫交保险费及利息将从本合同项下第一期应付保险金中扣除。
若现金价值不足以垫交其应交保险费及利息,本合同中止效力。

第十三条 保单欠款的扣除
本公司给付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若投保人有保单欠款未还清者,须先扣除保单欠款。

第十四条 合同效力的恢复(以下简称‘复效’)
若本合同因保险费欠交而中止效力,投保人可在本合同中止效力后二年内向本公司提出书面复效申请。投保人应提供由本公司指定的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健康证明,并补交所有保单欠款。在本公司收到所有文件,并审核同意后,本合同方可复效。
若本合同中止效力后二年内未复效,则在此期限届满时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十五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按最后一个生日)计算。
二、投保人投保时,应在投保单上填写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若发生错误,按照如下规定处理:
1、 若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的年龄限制,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对在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任何保险事故,本公司均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是自本合同生效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2、 若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3、 若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本公司无息退还多收的保险费。

第十六条 变更住所与通讯地址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发生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则,所有本公司的通知信息都将按本公司最近所知的地址发送,并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七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书面变更协议。

第十八条 投保人撤销或解除合同的处理
一、投保人在签收保险单后十四日内(如果保险单由公司派人递送,从送达日的第二天算起;如果保险单为邮寄,则从邮戳日的第二天算起),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撤销本合同,本公司将退还全部已收保险费。本公司自收到要求撤销合同的申请书之日起,即不承担本合同在此日前后的任何保险责任。
二、自本合同生效日起,除上述第一项另有规定外,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解除本合同。自本公司收到要求解除合同的申请书之日起,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于收到下列证明和资料三十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但如投保人尚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三、投保人要求撤销或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资料:
1、 本合同;
2、 最近一期保险费收据;
3、 撤销或解除合同申请书;
4、 投保人身份证明。

第十九条 法律、货币及付款地点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和本合同有关的纠纷通过诉讼解决时,约定以本公司总部注册地法院为管辖法院。
所有本公司收取或支付的款项必须在本公司总部发生,且以人民币为结算货币。

第二十条 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时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释义
艾滋病:是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简称。
艾滋病病毒:是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的简称。
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按世界卫生组织所定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为此人已受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感染。
计划保险费支付期:指保单计划书所载保险费支付期。
医院: 指下列机构:
1、本公司指定医院或合法经营的二级以上医院(含二级); 2、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施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24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3、不包括诊所、康复、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合同生效日:是保单计划书所载的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的开始日期。所有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交费日期、保单满期日均以此日期为计算依据。
保单欠款:所有欠交保险费、保单贷款以及所有应付利息之和。
现金价值:现金价值表所载的现金价值。
手续费:为所退保险费与本合同解除时的现金价值的差额。
利息:所有本合同项下的利息,按同期银行六个月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上浮10%计算,但不得低于5%。
险种简介】【费率表 返回首页】【关闭窗口

声明:本站所载任何条款、文件仅供参考,不具法律效力,相应法律文本请与该公司原件为准
© 2003-2008 人寿保险网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Email:webmaster@rsbx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