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德安联人寿保险公司——保险条款
联众安通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保险条款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的伤害,并在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意外身故及残疾保险金:无论被保险人因何种意外事故身故,本公司都按其意外身故及残疾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无论被保险人因何种意外事故残疾,本公司都按下列《残疾程度及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的比例乘以其意外身故及残疾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造成多项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本公司对所有种类的意外事故(包括被保险人作为乘客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发生的保险事故)给付意外身故及残疾保险金的责任,都以本合同的意外身故及残疾保险金额为限。
二、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及残疾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作为乘客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身故,本公司还按其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及残疾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残疾,本公司还按下列《残疾程度及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的比例乘以其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及残疾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造成多项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本公司对所有被保险人作为乘客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包括乘坐民航客运班机)时发生的保险事故给付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及残疾保险金的责任,都以本合同的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及残疾保险金额为限。
三、航空意外身故及残疾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作为乘客乘坐民航客运班机期间身故,本公司还按其航空意外身故及残疾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残疾,本公司还按下列《残疾程度及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的比例乘以其航空意外身故及残疾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造成多项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本公司对所有航空意外事故给付航空意外身故及残疾保险金的责任以本合同的航空意外身故及残疾保险金额为限。
若本公司对上述各项保险责任累计给付的保险金已经达到该项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时,该项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本公司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上述三项保险金额之和时,本合同终止。
残疾程度及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等级

项目

残疾程度

最高给 付比例

第一级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生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

100

第二级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5

十手指缺失的(注6

 

75

第三级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十五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7

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8

十足趾缺失的(注9

50

第四级

十六

十七

十八

十九

二十

二一

二二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的

一下肢永久缩短5公分以上的

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10

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30

第五级

二三

二四

二五

二六

二七

二八

二九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两手拇指缺失的

一足五趾缺失的

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的(注11

一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的 (注12

20

第六级

三十

三一

三二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一手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足五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15

第七级

三三

三四

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无名指和小指中有二个或二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一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注13)丧失的

10

注:(1)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
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保险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上肢三大关节系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系指髋关节、膝关节和踝关节。
(5)上肢三大关节系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系指髋关节、膝关节和踝关节。
(6)手指缺失系指近位指节间关节(拇指则为指节间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7)听觉机能的丧失系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语言频率为500、1000、2000赫兹。
(8)手指机能的丧失系指自远位指节间关节切断,或自近位指节间关节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9)足趾缺失系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10)语言机能的丧失系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机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五官科(耳、鼻、喉)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11)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系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12)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系指鼻软骨全部或二分之一缺损及两侧鼻孔闭塞,鼻呼吸困难,不能矫治或两侧嗅觉丧失。
(13)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第三条 责任免除
若保险事故的发生系由以下原因之一种或数种导致,则本公司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犯罪、企图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斗殴、自杀或故意自伤;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或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
十、被保险人怀孕、流产或分娩;
十一、感染;
十二、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蹦极、攀岩、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三、被保险人从事飞行活动(以购买机票的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航班者除外);
十四、被保险人在建筑工地、矿场、油田或者石油及化学工业现场等地工作。

第四条 保险期限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并收取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至本合同的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第五条 如实告知
订立保险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也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在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也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也不退还保险费。

第六条 受益人的指定
订立本合同时,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有权书面指定一人或数人为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若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享有相等份额。
意外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

第七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天内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延迟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迟除外。

第八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无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代理人申请何种保险金,皆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本合同;
2.保险费收据;
3.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
4.若申请人为代理人,还应提供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明。
二、除上述证明和资料外,根据所申请保险金的种类,申请人还须分别自费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申请人申请意外身故保险金时,还须提供:由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宣告死亡,申请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和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时不需要);
2.申请人申请意外残疾保险金时,还须提供:由三级医院或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医师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三、若上述证明和资料仍不充分的,本公司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本公司为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所需的其它有关证明和资料。
四、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所列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属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之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五、本公司自接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所列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暂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的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六、若被保险人在被宣告死亡后生还,受益人或其他理赔申请人应于知道或被通知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
七、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九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发生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按本合同注明的最近住所或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后,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一条 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时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管辖,任何与之冲突的部分都将作相应的修改。

第十三条 定义
意外事故: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艾滋病(AIDS):是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简称。
艾滋病病毒(HIV):是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的简称。
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按世界卫生组织所定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为此人已受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感染。
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武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运动。
探险: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特技:指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公共交通工具:指领有营运执照,以收费的方式合法载客,而不限乘客类别的陆、海、空运输工具。
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进入客运民航班机的舱门时起至飞抵目的地走出舱门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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