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德安联人寿保险公司——保险条款
联众锦绣前程分红年金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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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包括保单计划书、现金价值表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利润分配
如果本合同有效,或本合同在投保人选择减额交清后继续有效,本合同即根据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以分红的形式参与利润分配。本合同的所有附加险都不参加分红,除非在这些附加险的条款中另有明文规定。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
一、若被保险人在保单计划书载明的年金起领日生存,根据被保险人的选择,本公司按照下列两种方式之一承担保险责任:(1)一次性给付保单计划书载明的保险金额,本合同终止;但本选择不适用于一次性交纳全部保险费的情况。(2)在从年金起领日起的每个保单周年日向被保险人支付年金;若被保险人在年金支付期内死亡,在每个保单周年日向死亡保险金受益人支付年金。在本公司给付全部年金后,本合同终止。给付年金的次数由被保险人在年金起领日之前三个月内选择,年金额根据保险金额和给付次数确定。每1000元保险金额在不同给付次数下对应的年金额如下表所示。此外,根据保险金额和给付次数确定的年金额不能低于本公司届时公布的最小年金额。
每1000元保险金额在不同给付次数下对应的年金额
年金给付次数: 2 3 5 7 10 12 15 20 25
每年给付的年金额:503.72 338.30 205.99 149.31 106.83 90.32 73.83 57.38 47.55 
二、若被保险人在年金起领日之前死亡,本公司向死亡保险金受益人支付下列两个金额中的较大的一个,同时本合同终止:(1)全部所交保险费(无息)。上述“所交保险费”不包括任何医疗、职业、特殊兴趣爱好或因月交方式引起的附加保险费及附加合同的保险费。(2)被保险人死亡时的保单净现金价值。
在本合同终止、解除或中止效力后,本公司不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除上述保险责任外,如果本合同有效,或作为减额交清保险继续有效,投保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参加分红。

第四条 除外责任
因下列原因之一种或数种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死亡的,本公司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三、战争或类似战争的行为;
四、暴动、叛乱、民事骚乱、罢工及恐怖主义活动;
五、被保险人犯罪、企图犯罪或拒捕;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八、在本合同生效或最近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的自伤或自杀行为。
发生上述情况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净现金价值。

第五条 红利分配及方式
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本公司将根据该年的经营业绩计算在下一保单周年日每一有效保单和减额交清保单可分配的红利的数额。在红利最终确定以后,本公司将根据最近所知的地址向投保人发出通知,并告知上述红利的金额。
红利分配采取以下几种形式:
一、累积生息:若投保人作此项选择,则其每年的红利将被保留在本公司的分红保险独立帐户中累积生息,其利率由本公司每年公布。上述累积红利可由投保人随时书面申请以现金形式领取,否则将和其他保险利益一起支付;
二、抵交保费:若投保人作此项选择,现金红利将被划至本合同的保险费帐户。在保险费支付期结束或投保人选择减额交清后,除非投保人要求变更为其它分红形式,否则将自动视作选择“一、累积生息”;
三、现金领取:若投保人作此项选择,可到本公司总部领取现金红利。
投保人可在投保单中作上述选择;若未作选择,则视作选择“一、累积生息”。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免费变更红利分配方式一次,但须书面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也可多次变更其红利分配方式,但须先支付本公司当时规定的手续费。
投保人领取现金红利时,须持本公司的红利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保险单和最近一次交费收据。

第六条 临时红利
本条在被保险人生存至年金起领日、投保人退保、被保险人在年金起领日前死亡、或被保险人领取年金后适用。在上述情况下,本合同根据第五条的规定已经享有分配红利的权利,但由于在年金起领日(被保险人选择一次性领取)、年金结束日、退保日或被保险人死亡日的红利金额无法最终确定,此时本公司将支付临时红利。临时红利由本公司决定。
临时红利一经支付,在其后红利分配被最终确定时,投保人无权要求重新分配。

第七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
本公司在同意承保并收取首期保险费后,自保单计划书所载的保单生效日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本公司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险费到期日和保险费金额均按上述保单生效日计算。如果在首期保险费收到日与保单生效日或作出拒保决定日之间因意外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支付限额保险金额。上述限额保险金额为保单计划书所载的保险金额或50,000元人民币,以少者为准。

第八条 保险费的支付及宽限期
本合同的保险费按年交和趸交方式计算。投保人可选择年交、月交、趸交或其它经本公司同意的交费方式支付保险费,并在保单计划书中注明。若本合同采用趸交交费方式,趸交保险费应在保单生效日或之前支付;若采用其它交费方式,按以下约定支付保险费。
若本合同采用期交交费方式,首期保险费应在保单生效日或之前支付,其余各期保险费在保单计划书所载的保险费到期日支付。自首期保险费以后,其余各期保险费到期日的次日起六十日内为宽限期。若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须从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
除本合同其它条款另有规定外,若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于宽限期结束后的第一天零时中止效力。

第九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除外责任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仅退还本合同的净现金价值。

第十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订立本合同时,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有权以书面形式指定一人或数人为死亡保险金受益人。若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享有相等份额。
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有权另行指定死亡保险金受益人及变更受益人的受益份额。
受益人的指定或变更以及死亡保险金的转让须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接到通知后发出书面回执。但本公司对受益人变更及保险金转让的有效性和合法性不负责任。
若本公司按最近确认的变更通知已支付本合同的全部保险金,则本公司不再承担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
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年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十一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10天内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延迟致使本公司增加的理赔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迟除外。

第十二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申请领取年金时,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自费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本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4、若申请人为代理人,还需提供被保险人的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
二、若被保险人在年金起领日之前死亡,由死亡保险金受益人或其代理人作为申请人,自费提供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保险金:
1、本合同;
2、受益人的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及保险金的申请权利证明;
3、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4、由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申请人须提供由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若申请人为代理人,还应提供受益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
7、本公司核准给付保险金所需的其它材料。
三、若被保险人在领取全部年金前死亡,由死亡保险金受益人或其代理人作为申请人,自费提供本条第二款所列证明、资料(除“最近一期交费收据”外),向本公司申请继续按照被保险人确定的方式给付年金。
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所列的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属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之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本公司自接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所列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暂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的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三条 保险金的申请时效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人申请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取消。

第十四条 推迟年金起领日选择
在年金起领日前三个月内,被保险人可以选择领取保险金,并确定领取保险金的方式,也可以将其年金起领日推迟一年。被保险人作出选择后,应将其决定书面通知本公司。若被保险人未作选择,则视作选择将年金起领日推迟一年,并将保险金额增加1.5%,同时保单可以根据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继续参加分红。若被保险人在推迟领取期间死亡,本公司支付更改后的保险金额,同时本合同第三条第二款不再生效。本选择权可每年行使一次,直至被保险人的年龄达到70岁。若届时被保险人仍未作出选择,本公司给予一次性支付。

第十五条 减额交清选择
如果保险费逾宽限期仍未支付,且本合同具有足够的净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书面通知本公司申请减额交清选择。若投保人申请此项选择,本公司将以届时本合同的净现金价值作为趸交保险费,相应减少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减少后的保险金额将代替原保单计划书所载的保险金额。本合同作为减额交清保险继续有效时,投保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参加分红。

第十六条 保单贷款
若投保人已支付二年以上保险费,经被保险人书面签字同意,在下列条件下,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保单贷款:
一、贷款金额最高为扣除本合同中未偿还的保单贷款、欠交保险费及累计利息后的本合同净现金价值的百分之七十;
二、每次贷款的期限不超过六个月;
三、贷款将被作为分红保险独立帐户的一项投资,为此,本公司将适时调整和公布适用于新贷款的最低利率;
四、贷款利率根据银行六个月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上浮百分之十的原则计算,且不低于根据上述第三项确定的最低利率;
五、本合同须质押给本公司;
六、若投保人逾期未偿还全部贷款及利息,且本合同具有足够净现金价值,则所欠的贷款及累计利息将构成新的贷款本金,按本公司公布的最新保单贷款利率计算复利。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不足以抵偿保单欠款,本合同失效;
七、若投保人的保单贷款和自动垫交保费的本息之和超过本合同净现金价值的70%,则此时本公司有权从其红利中扣除相应的金额以归还保单欠款;
八、若投保人部分还款的,将首先用于偿还累计利息,然后用于偿还贷款本金。

第十七条 合同效力的恢复(以下简称‘复效’)
如果本合同因欠交保险费而中止效力,投保人可在本合同中止效力后二年内向本公司提出书面复效申请。投保人应提供由本公司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健康证明,并补交所有保单欠款及利息(按保单贷款利率计算)。在本公司收到所有文件,并审核同意后,本合同方可复效。
本合同在失效期间不享有分红的权利。
如果二年内未复效,则本合同在二年后即行终止,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净现金价值。

第十八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按最后一个生日)计算。
二、投保人投保时,应在投保单上填写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若发生错误,按照如下规定处理:
1、若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的年龄限制,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退还合同现金价值,在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任何保险事故,本公司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是自本合同生效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2、若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在发生保险事故前,投保人可以书面要求更正并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保单贷款利率计算);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人无权要求更正并补交保险费和利息,本公司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支付给付保险金;
3、若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按保单计划书所载的保险金额计算、支付保险金,并无息退还多收的保险费。

第十九条 变更住所与通讯地址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发生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则,所有本公司的通知信息都将按本公司最近所知的地址发送,并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二十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后,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的撤销与解除
一、撤销:投保人在签收保险单后十四日内(如果保险单由公司派人递送,从送达日的第二天算起;如果保险单为邮寄,则从邮戳日的第二天算起),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撤销本合同,本公司将退还全部已收保险费。本公司自收到要求撤销合同的申请之日起,即不承担本合同在此日前后的任何保险责任。
二、解除: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除本条第一款另有规定外,投保人可在年金起领日前以书面形式要求解除本合同。自本公司收到要求解除合同的申请之日起,本合同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于收到下列证明和资料三十日内退还本合同的净现金价值。
三、投保人要求撤销或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资料:
1、本合同;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撤销或解除合同申请书;
4、投保人身份证明。
四、自被保险人开始领取年金之日起,本公司不接受以任何理由提出的解除合同的申请。

第二十二条 法律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管辖,任何与之冲突的部分都将作相应的修改。

第二十三条 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时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释义
艾滋病(AIDS): 是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简称。
艾滋病病毒(HIV):是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的简称。
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按世界卫生组织所定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为此人已患艾滋病或已受艾滋病病毒感染。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保单生效日:是保单计划书所载的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
保单欠款:所有欠交保险费、保单贷款以及所有应付利息之和。应付利息按本公司的规定计算。
现金价值: 现金价值表所载的现金价值。
净现金价值: 现金价值扣除保单欠款的净额。
不可抗力: 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意外: 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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