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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豁免保费附加保险条款 |
| (199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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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本豁免保费附加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并且构成主合同之一部分。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只有当主合同的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时,本附加合同方可产生效力。
本附加合同若未在主合同的保险单或批注中记载,则不产生效力。
第二条 定义
本附加合同所称‘丧失能力’,是指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造成下列残疾程度之一者:
一、双目永久完全失明;
二、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三、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
四、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五、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六、没有他人扶助时,不能完成下列任何三种日常活动:
1. 咀嚼熟食;
2. 个人卫生,包括洗澡、洗脸以及如梳头、刮脸之类的活动;
3. 穿衣(但不包括系鞋带);
4. 自理大小便;
5. 起居;
6. (靠拐杖)在房间内走动。
七、由于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持续六个月以上不能从事任何工作。
第三条 投保范围
被保险人的最小投保年龄为18岁、最大投保年龄为50岁、最大满期年龄为65岁。
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为主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四条 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的有效期内‘丧失能力’,在其‘丧失能力’期间,本公司豁免主合同的保险费,并同时豁免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但不豁免任何其它附加合同的保险费,除非在保单计划书中另有特别注明)。首次豁免保险费自理赔核准后的首个保险费到期日开始,并且,本公司退还自收到保险事故的有效通知后已支付的保险费。获豁免的保险费被视作已支付的保险费,主合同和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完全或部分由以下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丧失能力’的,本公司不负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自伤或自杀行为;
二、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三、被保险人主动参与战争或类似战争的行为,或在任何正值战争的国家的武装部队或国民预备军中服役。“战争”是指国家的、国际组织的或兼具两者性质的武装军队之间的,任何宣战或不宣战的战争或武装冲突。“正值战争的国家的武装部队”是指任何参与战争的国际组织所雇佣的陆军、海军及空军;
四、被保险人主动卷入暴动、叛乱、民事骚乱、罢工、歹徒袭击及恐怖主义活动;
五、被保险人犯罪、企图犯罪、犯法或拒捕;
六、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病毒(HIV呈阳性);
七、被保险人从事飞行活动(以购买机票的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航班者除外);
八、被保险人作为驾驶员或乘客参加任何种类的赛车活动;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六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保险费支付期限相同。
第七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
本公司在同意承保并收取首期保险费后,自主合同保单计划书所载的保单生效日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本公司签发本附加合同作为保险凭证。
第八条 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须在主合同的保单计划书中注明,并与主合同的保险费一起支付。主合同中有关保险费及其宽限期的规定亦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费仍需支付,直至本公司批准豁免保险费的申请为止。届时,本公司退还所有应退保险费。
若主合同的投保人不为被保险人而导致本附加合同不产生效力,本公司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的所有已交保险费。
第九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应在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十天之内尽快书面通知本公司。
第十条 豁免保险费的申请
若意外伤害事故、疾病或其它保险事故导致被保险人‘丧失能力’,由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作为申请人填写豁免保险费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及材料,向本公司申请豁免保险费:
一、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
二、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及豁免保险费的申请权利证明;
三、本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或医师出具的被保险人病史报告;
四、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医师出具的被保险人‘丧失能力’鉴定书;
五、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
六、本公司核准豁免保险费所需的其它材料。
第十一条 持续‘丧失能力’证明
在被保险人‘丧失能力’期间,本公司有权每隔一段时间要求被保险人提供持续‘丧失能力’的证明、或接受体检,其时间间隔取决于被保险人‘丧失能力’的程度及本公司有关规定。持续‘丧失能力’证明和体检必须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医师提供,所需费用由本公司承担。若被保险人不能提供这些证明或未按本公司的要求接受体检,本公司有权停止本附加合同的一切保险责任。如果被保险人不再‘丧失能力’或重新开始工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通知本公司。
第十二条 附加合同的中止
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中止,本公司不负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一、主合同失效、解除、终止效力或期满;
二、主合同转换成减额交清保险或展期定期保险;
三、投保人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经本公司同意并批注于保险单中;
四、由于本附加合同的应交保险费逾宽限期仍未支付而导致本附加合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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