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险种类型: |
◇理财保险
◇健康保险
◇少儿保险
◇万能保险
◇养老保险
◇保障保险
◇意外保险
◇附加保险 |
| 产品主要包括: |
☆康宁终身保险
☆康宁定期保险 ☆康友住院费用医疗保险(A)
☆康宏住院及手术津贴医疗保险
☆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A)
☆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B) ☆康恒重大疾病保险
☆住院医疗津贴保险
☆关爱生命女性疾病保险(A)
☆关爱生命女性疾病保险(B) ☆关爱一生终身寿险
☆珍爱一生终身寿险 |
| 其它适销产品: |
□ |
|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A) |
| 产品特色: |
投保范围广,缴费多种选择; 高额医疗保障,大病确诊即赔; 高残三倍给付,体现人性关怀; 高额生命保障,爱心永恒。 |
| 投保范围: |
30天-60周岁 |
| 保险期限: |
终身 |
| 交费方式: |
趸交,5年、10年、15年、20年交 |
| 保险责任: |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1.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第一年内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第二年内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所承担的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终止。若于交费期内初次确诊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从确诊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
二、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第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第二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后因疾病身故,如果本公司没有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如果本公司已经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高度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第一年内因疾病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第二年内因疾病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后因疾病身体高度残疾,如果本公司没有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如果本公司已经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