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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种类型:  ◇理财保险  ◇健康保险  ◇少儿保险  ◇万能保险  ◇养老保险 保障保险  ◇意外保险  附加保险
产品主要包括:  ☆康宁终身保险  ☆康宁定期保险  ☆康友住院费用医疗保险(A)  ☆康宏住院及手术津贴医疗保险
 ☆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A)  ☆
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B)  ☆康恒重大疾病保险  ☆住院医疗津贴保险
 ☆关爱生命女性疾病保险(A)  ☆关爱生命女性疾病保险(B)  ☆关爱一生终身寿险  ☆珍爱一生终身寿险
其它适销产品: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B)
产品特色:     投保范围广,缴费多种选择; 基本保险金额以2%逐年递增; 高额医疗保障,大病确诊即赔; 高残三倍给付,体现人性关怀; 三倍生命保障,爱心永恒。 
投保范围:     30天-60周岁
保险期限:     终身
交费方式:     趸交,5年、10年、15年、20年交
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第一年内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第二年内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所承担的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终止。若于交费期内初次确诊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从确诊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
    二、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第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第二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后因疾病身故,如果本公司没有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如果本公司已经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高度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第一年内因疾病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第二年内因疾病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后因疾病身体高度残疾,如果本公司没有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如果本公司已经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险条款】 【费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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