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责任: |
一、一般住院医疗津贴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者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60日后因患恶性肿瘤以外的疾病在本公司指定医院住院诊疗,本公司按附表一及被保险人住院日数给付一般住院医疗津贴,每保险年度给付日数以180日为限,但每次给付住院医疗津贴总额不得超过该次住院医疗费用总支出的120%。及时续保者不受本款60日规定的限制。
二、癌症住院医疗津贴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因初次患恶性肿瘤并在本公司指定医院住院诊疗,本公司按附表一及被保险人住院日数给付癌症住院医疗津贴,每保险年度给付日数以180日为限,但每次给付住院医疗津贴总额不得超过该次住院医疗费用总支出的120%。及时续保者不受本款90日规定的限制。
三、住院手术医疗津贴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者因疾病(须符合本条第一或者第二款的规定)施行手术,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所施行手术项目,按附表二的标准给付住院手术医疗津贴,最高津贴等级为人民币5,000元。
四、手术麻醉意外津贴
被保险人在本公司指定医院住院施行手术时,在手术麻醉期间因麻醉意外造成死亡或者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给付手术麻醉意外津贴人民币2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