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险种类型: |
◇理财保险
◇健康保险
◇少儿保险
◇万能保险
◇养老保险
◇保障保险
◇意外保险
◇附加保险 |
| 产品主要包括: |
☆康宁终身保险
☆康宁定期保险 ☆康友住院费用医疗保险(A)
☆康宏住院及手术津贴医疗保险
☆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A)
☆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B) ☆康恒重大疾病保险
☆住院医疗津贴保险
☆关爱生命女性疾病保险(A)
☆关爱生命女性疾病保险(B) ☆关爱一生终身寿险
☆珍爱一生终身寿险 |
| 其它适销产品: |
□ |
| 国寿关爱生命女性疾病保险(B) |
| 产品特色: |
1.缴费低廉,保障充分;
2.专项保障,保证女性特定时期的需要;
3.一代投保,两代受益; 4.关爱生命,尽量女性尊严。 |
| 投保范围: |
16-40周岁 |
| 保险期限: |
至70周岁止 |
| 交费方式: |
趸交或5年、10年、15年、20年交 |
|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如"附带被保险人"仍生存,本合同继续有效,并免交本合同以后各期保险费。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特定癌症之一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40%给付癌症医疗保险金,但每种特定癌症的医疗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系统性红斑狼疮,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20%给付系统性红斑狼疮医疗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
五、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始患疾病,而接受附表一所列手术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5%给付手术医疗保险金,但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同一疾病于同一手术位置接受附表一所列手术时,本公司对手术医疗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六、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髋部骨折、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骨质疏松症,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5%给付髋部骨折医疗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
七、被保险人于怀孕期间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附表二所列疾病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乘以附表二所列疾病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怀孕期疾病医疗保险金。
八、"附带被保险人"于出生七日后六周岁前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特定先天性疾病之一,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15%给付先天性疾病保险金。但不论"附带被保险人"患一项或多项特定先天性疾病,亦不论出生人数之多少,先天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每人以一次为限。
九、"附带被保险人"于出生七日后六周岁前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10%给付(附带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附带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