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险种类型: |
◇理财保险
◇健康保险
◇少儿保险
◇万能保险
◇养老保险
◇保障保险
◇意外保险
◇附加保险 |
| 产品主要包括: |
☆子女教育保险(A型)
☆子女教育保险(B型)
☆英才少儿保险
☆少儿两全保险
☆独生子女两全保险
☆子女教育婚嫁备用金保险
☆鸿运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
☆鸿宇两全保险(分红型) |
| 其它适销产品: |
□鸿星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
□关爱成长定期寿险 |
| 国寿子女教育婚嫁备用金保险 |
| 产品特色: |
交费方式灵活。可自动垫交保险费。投保人可在保险单现金价值余额内申请借款。可转换其他保险。 |
| 投保范围: |
0-18周岁 |
| 保险期限: |
根据交费类型确定 |
| 交费方式: |
趸交或年交 |
| 保险责任: |
一、投保人在投保时可约定以下6项保险责任中的一项或者数项,本公司负相应的保险责任:
1.小学教育金:被保险人生存至6、7、8、9、10、11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保险单载明的小学教育金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2.初中教育金:被保险人生存至12、13、14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保险单载明的初中教育金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3.高中教育金:被保险人生存至15、16、17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保险单载明的高中教育金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4.大学教育金:被保险人生存至18、19、20、21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保险单载明的大学教育金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5.婚嫁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22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婚嫁金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6.生活安定金(此款只供投保人是被保险人的法定监护人时选择):在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以前,如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而被保险人生存,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本公司每年于生效对应日按保险单载明的生活安定金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当被保险人在18周岁前身故或生存至18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如投保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给付的生活安定金为全额的一半。
如投保人因从事本条款规定的“特种职业”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给付的生活安定金为全额的一半。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对于投保人约定的上款中某项保险责任(不含生活安定金):
1.当被保险人领完最后一期保险金后,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2.如被保险人已开始领取但未领完而身故,该项保险金的未领取部分由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3.如被保险人在开始领取前身故,本公司退还投保人就此项保险金已交保险费总计的两倍,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开始领取约定的某项保险金之前,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如投保人是被保险人的法定监护人,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但当投保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不能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