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寿子女教育婚嫁备用金保险条款 |
| (1999·8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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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子女教育婚嫁备用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年满20至50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18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子女或有抚养关系的少儿(以下称被保险人)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在投保时可约定以下6项保险责任中的一项或者数项,本公司负相应的保险责任:
1.小学教育金。被保险人生存至6、7、8、9、10、11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保险单载明的小学教育金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2.初中教育金。被保险人生存至12、13、14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保险单载明的初中教育金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3.高中教育金。被保险人生存至15、16、17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保险单载明的高中教育金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4.大学教育金。被保险人生存至18、19、20、21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保险单载明的大学教育金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5.婚嫁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22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婚嫁金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6.生活安定金(此款只供投保人是被保险人的法定监护人时选择)。在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以前,如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而被保险人生存,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本公司每年于生效对应日按保险单载明的生活安定金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当被保险人在18周岁前身故或生存至18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如投保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给付的生活安定金为全额的一半。
如投保人因从事本条款规定的“特种职业”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给付的生活安定金为全额的一半。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对于投保人约定的上款中某项保险责任(不含生活安定金):
1.当被保险人领完最后一期保险金后,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2.如被保险人已开始领取但未领完而身故,该项保险金的未领取部分由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3.如被保险人在开始领取前身故,本公司退还投保人就此项保险金已交保险费总计的两倍,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开始领取约定的某项保险金之前,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如投保人是被保险人的法定监护人,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但当投保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不能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或因先天性疾病身故;
七、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
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六条 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年交、半年交和月交,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根据投保人的选择确定。
第七条 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保险费自动垫交及合同效力中止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首期后的保险费应按照如下规定向本公司交付:
一、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对应日;
二、半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半年的生效对应日;
三、月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月的生效对应日;
如未按上述规定日期交付保险费的,自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如本合同当时具有现金价值,且现金价值扣除以前已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足以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时,本公司将自动垫交该项欠交保险费,使本合同继续有效;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余额不足以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时,或前项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八条 合同效力恢复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自投保人补交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九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恢复本合同效力时,投保人应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当时的健康状况。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十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后方能生效。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生存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和变更。
第十一条 身体高度残疾鉴定
投保人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残疾鉴定。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
第十二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迟延的除外。
第十三条 保险金申请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领取教育金、婚嫁金年龄的生效对应日,由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1.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3.如为监护人,应提供监护人的户籍证明、身份证件以及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由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1.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3.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投保人死亡证明书,或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投保人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
4.如为监护人,应提供监护人的户籍证明、身份证件以及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
5.本公司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证明、资料。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故的,对于约定的某项保险金,被保险人未领完或未开始领取的,本公司按照本条款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付,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1.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2.法定继承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3.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本公司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证明、资料。
四、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资料后,对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五、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四条 借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本合同当时已经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借款,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在扣除欠交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余额的百分之七十,每次借款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借款及利息应在借款期满日偿还。未能及时偿还的,则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原借款金额中,视同重新借款。
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抵偿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十五条 欠款扣除
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或保单借款未还清者,本公司须先扣除欠款及其应付利息。
第十六条 可转换权益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投保人可于本合同生效满二年后任一年的生效对应日,申请将本合同转换为本公司当时认可的终身保险、两全保险或养老保险合同而无需核保,但其保险金额最高不超过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转换后的新合同将于转换日开始生效,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原核保等级、转换之日被保险人的年龄及新合同的费率计算保险费。
第十七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填写变更申请书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或与投保人订立书面变更协议。
第十八条 住所或地址变更
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按所知最后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九条 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按周岁计算。投保人应在投保本保险时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本公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第二十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交保险合同、最近一次保险费交费凭证和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终止。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十日内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但如经本公司体检的,则应扣除体检费。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依达成的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无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依法向保险单签发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释义
本条款有关名词释义如下:
生效对应日:生效日每年(或半年、月)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或半年、月)的生效对应日。
艾滋病:是指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AIDS)。
艾滋病病毒:是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清学检验中HIV抗体呈阳性,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先天性疾病:指被保险人一出生时就具有的疾病(病症或体征)。这些疾病是指因人的遗传物质(包括染色体以及位于其中的基因)发生了对人体有害的改变而引起的,或因母亲怀孕期间受到内外环境中某些物理、化学和生物等因素的作用,使胎儿局部体细胞发育不正常,导致婴儿出生时有关器官、系统在形态或功能上呈现异常。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利息:是指补(或垫)欠交保险费、借款的利息,按补(或垫)欠交保险费、借款的数额,经过天数和利率依复利方式计算。利率由本公司每年度公布一次。
手续费:是指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营业费用、佣金以及本公司对该保险单已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总和。
身体高度残疾: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二、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三、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四、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五、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六、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
七、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
八、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害,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
注释:
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本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小学教育金年缴费率表 (年领金额1000元)
投保年龄 缴费至 6岁 趸缴费
0 947.8885 5284.9849
1 1153.536 5400.8042
2 1464.6964 5524.3125
3 5653.771
初中教育金年缴费率表 (年领金额1000元)
投保年龄 缴费至6岁 缴费至12岁 趸缴费
0 424.7736 226.5756 2367.5303
1 516.9648 250.2936 2419.6521
2 656.4641 278.8679 2475.2454
3 891.8867 313.9122 2533.5295
4 1373.4679 357.8644 2594.1072
5 414.576 2656.7593
6 490.5045 2721.3596
7 597.3698 2787.842
8 758.8627 2856.175
高中教育金年缴费率表(年领金额1000元)
投保年龄 缴费至6岁 缴费至12岁 缴费至15岁 趸缴费
0 394.7667 210.5983 174.4312 2199.9661
1 480.4592 232.6502 189.2647 2248.4922
2 610.1275 259.2175 206.4465 2300.2546
3 828.9657 291.801 226.5546 2354.5276
4 1276.6447 332.6673 250.3844 2410.9414
5 385.3978 279.0535 2469.2927
6 455.9973 314.1825 2529.4646
7 555.364 358.2141 2591.396
8 705.5283 415.0023 2655.0583
9 958.7546 491.0079 2720.4409
10 1476.4902 597.9499 2787.5352
11 759.5117 2856.3296
大学教育金年缴费率表 (年领金额1000元)
投保年龄 缴费至 6岁 缴费至12岁 缴费至15岁 缴费至18岁 趸缴费
0 483.3472 257.9023 213.634 184.4144 2693.0706
1 588.2914 284.9182 231.8105 197.7804 2752.6321
2 747.0958 317.4667 252.8649 212.8779 2816.1731
3 1015.1171 357.3864 277.5057 230.043 2882.8044
4 1563.4493 407.4549 306.7076 249.713 2952.073
5 472.0603 341.8406 272.4623 3023.7305
6 558.5605 384.8905 299.0588 3097.6343
7 680.3098 438.8514 330.555 3173.71
8 864.3045 508.4469 368.4259 3251.9236
9 1174.594 601.5957 414.8092 3332.2627
10 1809.0492 732.6618 472.9224 3414.7183
11 930.6752 547.8379 3499.2771
12 1264.5236 648.0684 3585.9038
13 1946.9844 789.0441 3674.5518
婚嫁金年缴费率表 (领取金额1000元)
投保年龄 缴费至 6岁 缴费至12岁 缴费至15岁 缴费至18岁 缴费至22岁 趸缴费
0 113.7095 60.6905 50.2814 43.4117 37.2462 633.3585
1 138.4067 67.0519 54.5628 46.5612 39.5362 647.4244
2 175.7809 74.7164 59.5223 50.1187 42.0665 662.4329
3 238.863 84.1168 65.3268 54.1636 44.873 678.1743
4 367.9341 95.9075 72.2059 58.7989 48.0005 694.5422
5 111.122 80.4824 64.1601 51.5045 711.4782
6 131.4933 90.6242 70.428 55.4548 728.949
7 160.167 103.3369 77.8509 59.9401 746.9372
8 203.5024 119.7334 86.7765 65.0748 765.4352
9 276.5885 141.6796 97.7085 71.0082 784.4406
10 426.0481 172.5605 111.4055 77.9402 803.9514
11 219.2174 129.0632 86.1425 823.9648
12 297.8862 152.6886 95.9983 844.473
13 458.7243 185.9192 108.0613 865.4653
14 236.1102 123.165 886.9268
15 320.7119 142.6257 908.8412
16 493.6272 168.6472 931.2002
17 205.2288 954.0048
18 260.4562 977.2625
生活安定金年缴费率表(年领金额1000元)
投保年龄 缴费至 6岁 缴费至12岁 缴费至15岁 趸缴费
0 29.986 15.9999 13.2537 167.074
1 33.8703 16.404 13.3464 158.4809
2 39.7594 16.8952 13.4573 149.8739
3 49.6855 17.4926 13.5828 141.1015
4 69.9529 18.2307 13.723 132.0844
5 19.16 13.8747 122.7279
6 20.3672 14.0346 112.9517
7 22.0357 14.2147 102.7988
8 24.5222 14.4258 92.2645
9 28.6918 14.6952 81.3974
10 37.2431 15.0834 70.2995
11 15.699 59.0273
12 16.8689 47.8365
13 19.5753 36.9446
14 26.6478
计算一次性领取保险金系数表
未领次数 对应系数
1 0.9756098
2 1.927424
3 2.856021
4 3.761971
5 4.645824
说明:一次性领取金额=保险单上所规定的年领取金额×未领次数所对应的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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