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险种类型: |
◇理财保险
◇健康保险
◇少儿保险
◇万能保险
◇养老保险
◇保障保险
◇意外保险
◇附加保险 |
| 产品主要包括: |
☆松鹤养老金保险
☆松柏养老金保险
☆养老年金保险
☆养老金还本保险
☆保险金转换年金保险
☆金色夕阳养老年金保险(A型)
☆鸿寿年金保险(分红型)
☆相伴永远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
☆鸿禧年金保险(分红型)
☆个人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2006
☆美满一生年金保险(分红型) |
| 其它适销产品: |
□ |
| 国寿相伴永远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 |
| 产品特色: |
连生类养老年金保险,同时为夫妻二人提供养老保障 |
| 投保范围: |
55周岁以下夫妻 |
| 保险期限: |
终身 |
| 交费方式: |
5年、10年、20年交 |
| 养老金领取: |
55或60周岁领取至身故 |
| 保险责任: |
一、身故保险金
若两个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前同时身故,本公司按如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合同生效满二年以上且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分别按本合同现金价值的50%向身故被保险人的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本合同生效未满二年或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分别按保险费与本合同载明的手续费之差的50%向身故被保险人的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除本条第一款情形外,任一位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前身故,本公司按如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合同生效满二年以上且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向身故被保险人的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本合同生效未满二年或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按保险费与本合同载明的手续费之差向身故被保险人的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养老年金
若两位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都生存,则在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及以后,本公司按如下约定给付养老年金:
1.在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及以后的每个年生效对应日,若两位被保险人都生存,本公司分别按基本保险金额的7.5%向两位被保险人给付养老年金;
2.在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以后的每个年生效对应日,若只有一位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向该被保险人给付养老年金;
3.两位被保险人都身故,本合同终止。 |
| 红利分配: |
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
领取方式:1.现金领取、2.累积生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