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简介

 您的当前位置 >> 首页 >> 险种介绍 >>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产品 >> 客户服务电话:95519
险种类型:  ◇理财保险  ◇健康保险  ◇少儿保险  ◇万能保险  ◇养老保险 保障保险  ◇意外保险  附加保险
产品主要包括:  ☆全家福保险(A款)  ☆全家福保险(B款)  ☆家庭幸福保险  ☆个人旅游意外伤害保险  ☆安达意外伤害保险
 ☆安心意外伤害保险(A型)  ☆安心意外伤害保险(B型)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
其它适销产品:  附加意外伤害保险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
 □附加意外伤害生活津贴保险  □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收入保障保险
国寿个人旅游意外伤害保险
产品特色:     1.医疗补偿金:如果遭受意外或因急重症在指定的医疗机构诊疗就医,所支出的符合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我们将在医疗保险金额范围内,按按实际支出给付医疗保险金。
    2.意外伤害身故、残疾保险金:一旦在旅程中遭遇不幸,可以获得一笔资金,保障您家人的正常生活水平。
    3.丧葬补偿金:被保险人身故后的处理及遗体遣返所需的费用,也可以在合同规定范围内获得补偿。
投保范围:     180天-70周岁
保险期限:     一年
交费方式:     一次交清
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本公司按意外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意外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意外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因急重症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者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诊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予以报销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医疗保险金额范围内,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将其余额按一定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者以15日为限;住院治疗者至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以90日为限。
    四、丧葬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本条第一款原因死亡后的死亡处理及遗体遣返所实际支出的费用,本公司在丧葬保险金额范围内给付丧葬保险金。
    本公司所负各项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当本公司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某项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条款】 【费率表    

声明:本站所载任何条款、文件仅供参考,不具法律效力,相应法律文本请与该公司原件为准
© 2003-2008 人寿保险网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Email:webmaster@rsbx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