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责任: |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领取残疾保险金后,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肋日内又因同一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当年度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与已给付残疾保险金的差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助日内造成《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列明的身体残疾之一,本公司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基础,按《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规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村比例表》列明的两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身体器官时,本公司仅给付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
在每一保险年度本公司累计给付的保险金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