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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保康联人寿保险公司的产品 >> 意外伤害寿险 |
服务电话:021-68419955 |
| 险种类型: |
◇保障型寿险
◇储蓄型寿险
◇意外伤害保险
◇医疗健康保险
◇投资型保险 |
| 产品主要包括: |
☆留学生外汇保险计划
☆逍遥123意外伤害保险
☆附加意外伤害保险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
| 其它适销产品: |
□ |
| 附加意外伤害保险 |
| 产品特色: |
附加于主保险合同 |
| 投保范围: |
与主保险合同相同 |
| 保险期限: |
一年 |
| 交费方式: |
趸交 |
| 保险责任: |
一、残疾保险金
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倘若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身体残疾,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比例表” )的规定给付“残疾保险金”。倘若被保险人仍需继续接受治疗,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状况,对其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倘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本公司给付比例表内所对应残疾项目保险金之和。倘若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本公司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倘若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的程度并未载明于比例表内,本公司参照比例表内相类似的残疾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
二、身故保险金
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倘若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身故,本公司在收到被保险人身故的书面通知后,给付等值于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的“身故保险金”。
本公司对本附加合同负有的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倘若在任何一个保险期间内,本公司累积给付的保险金额达到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即终止效力,同时本公司对本附加合同应负的一切责任也宣告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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