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险种类型: |
◇少儿类保险
◇保障类保险
◇健康类保险
◇养老类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
◇投资理财保险 |
| 产品主要包括: |
☆长泰安康保险(A) ☆长泰安康保险(B)
☆长泰安康保险(C)
☆长安定期寿险 |
| 其它适销产品: |
□太平盛世·长顺安全保险(A)
□太平盛事·长发两全保险(万能型) |
| 太平盛世·长泰安康保险(B) |
| 产品特色: |
1.终身的身故保障。2.重大疾病提前给付功能。 |
| 投保范围: |
0至60周岁。 |
| 保险期限: |
至本合同列明的终止性保险事故发生时止。 |
|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
一、本保险的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为人民币10,000元,每一被保险人可投保一份或多份。
二、本保险的保险费缴费标准视被保险人的性别、投保时的年龄和所选定的缴费方式而定(详见缴费表)。
三、本保险设趸缴、限期缴费(5年、10年、20年缴清)等缴费方式。 |
| 保险责任: |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或全残保障:
(一)被保险人在16周岁前身故或全残,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的25%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在16周岁后身故或全残:
1、如合同生效或复效1年内,保险人给付保险金额的40%,并返还所缴保险费(不包括核保后的加费部分),本合同终止。
2、如合同生效或复效1年以后,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重大疾病提前给付:
(一)本合同生效或复效2年后,经保险人认可的医院确诊被保险人初次身患本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并经保险人聘请的医师根据医学及临床经验认定被保险人平均存活期间在6个月以内,被保险人可申请重大疾病提前给付,金额为申请时身故保险金的50%;
(二)重大疾病提前给付的申请以一次为限。被保险人全部有效保险合同中,此项给付以人民币10万元为限。重大疾病提前给付后不办理退保;
(三)重大疾病提前给付后,缴费标准不变,保险金额为身故保险金与重大疾病提前给付金之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