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险种类型: |
◇少儿类保险
◇保障类保险
◇健康类保险
◇养老类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
◇投资理财保险 |
| 产品主要包括: |
☆长泰安康保险(A) ☆长泰安康保险(B)
☆长泰安康保险(C)
☆长安定期寿险 |
| 其它适销产品: |
□太平盛世·长顺安全保险(A)
□太平盛事·长发两全保险(万能型) |
| 太平盛世·长泰安康保险(C) |
| 产品特色: |
1.身故保障,用以延续未尽责任;
2.家庭保障金,用以弥补收入损失;
3.生存保险金,陪伴你享受美好人生。 |
| 投保范围: |
0至60周岁。 |
| 保险期限: |
本保险为定期保险,保险期间为5年、10年、15年、20年,保险责任自保险人同意承保并收到首期保险费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期满或本合同列明的终止性保险事故发生时止。保险人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 |
|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
一、本保险的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为人民币1,000元,每一被保险人可投保一份或多份。
二、本保险的保险费缴费标准视被保险人的性别、投保时的年龄及所选定的缴费方式而定(详见缴费表)。
三、本保险设趸缴、分期缴费(5年、10年、15年、20年缴清)等缴费方式。 |
| 保险责任: |
在合同约定有效期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给付:
(一)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内因疾病身故,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缴保险费(不包括核保后的加费部分),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者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后因疾病身故,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的5倍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家庭保障金给付: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者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后因疾病身故,从被保险人身故后的下一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保险人每年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保险金额给付家庭保障金予受益人,直至保险期满前一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给付最后一次家庭保障金,本合同终止。
如被保险人在合同期满前一年内身故,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后,不再给付家庭保障金,本合同终止。
三、生存保险金给付: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