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险种类型: |
◇少儿类保险
◇保障类保险
◇健康类保险
◇养老类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
◇投资理财保险 |
| 产品主要包括: |
☆太平盛世·长顺安全保险(A)
☆太平盛世·长顺安全保险(B)
☆世纪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附加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保险 |
| 其它适销产品: |
□太平盛世·长发两全保险(万能型) |
| 太平盛世·长顺安全保险(A) |
| 产品特色: |
1.一样的费用,更贴切的身故保障。
2.一单两能,更周到的残障保障。
3.经济合理 灵活多样。
4.疾病身故保费返还。 |
| 投保范围: |
0至60周岁。 |
| 保险期限: |
至70周岁止。 |
|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
一、本保险的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为人民币10,000元,每一被保险人可投保一份或多份。
二、本保险的保险费缴费标准视被保险人的性别、投保时的年龄、职业分类及所选定的缴费方式而定(详见缴费表)。
三、本保险设趸缴、限期缴费(5年、10年、20年缴清)等缴费方式。 |
| 保险责任: |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保险人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的年龄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如下所列:
小于16(保额) 、16至25(保额的3倍)
、26至60(保额的5倍)、 61至70 (保额的2倍)。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致残疾,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按《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给付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按意外伤害发生起第180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项及以上身体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所致残疾,保险人均分别给付保险金,但每一保单年度内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四、以上身故给付和残疾给付互不冲减,但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致残疾后,180天内又因同一原因身故,则意外伤害身故给付中必须扣减已支付的本次意外伤害残疾给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