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险种类型: |
◇少儿类保险
◇保障类保险
◇健康类保险
◇养老类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
◇投资理财保险 |
| 产品主要包括: |
☆太平盛世·长顺安全保险(A) ☆太平盛世·长顺安全保险(B) ☆世纪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附加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保险 |
| 其它适销产品: |
□太平盛世·长发两全保险(万能型) |
| 太平盛世·长顺安全保险(B) |
| 产品特色: |
价格低廉,均衡缴费。
交通意外,老年无忧。
选择多样,延续爱心。
缴费宽松、自由选择。 |
| 投保范围: |
0至60周岁。 |
| 保险期限: |
至本合同列明的终止性保险事故发生时止。 |
|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
一、本保险的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为人民币10,000元,每一被保险人可投保一份或多份。
二、本保险的保险费缴费标准视被保险人的性别、投保时的年龄、被保险人的职业分类及所选定的缴费方式而定(详见缴费表)。
三、本保险设趸缴、限期缴费(5年、10年、20年缴清)等缴费方式。 |
| 保险责任: |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伤害身故保障:
被保险人16周岁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前,因意外伤害身故,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的25%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16周岁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至70周岁的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前,因意外伤害身故,或被保险人70周岁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及以后因交通意外伤害身故,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意外伤害残疾保障:
(一)被保险人在16周岁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前因意外伤害所致残疾,保险人按《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规定的残疾保险金的25%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16周岁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至70周岁的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前因意外伤害所致残疾,或被保险人70周岁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及以后因交通意外伤害所致残疾,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按《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给付残疾保险金。
(二)如被保险人意外伤害残疾后,治疗未结束,按意外伤害发生起第180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项及以上身体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四)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所致残疾,保险人均分别给付保险金,但每一保单年度内累计给付金额以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为限。
(五)以上身故给付和残疾给付互不冲减,但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致残疾后,180天内又因同一原因身故,则意外伤害身故给付中必须扣减已支付的本次意外伤害残疾给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