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简介

 您的当前位置 >> 首页 >> 险种介绍 >> 太平洋保险公司的产品 >> 意外伤害 客户服务电话:95500
险种类型:  ◇少儿类保险  ◇保障类保险  ◇健康类保险  ◇养老类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  ◇投资理财保险
产品主要包括:  ☆太平盛世·长顺安全保险(A)  ☆太平盛世·长顺安全保险(B)  ☆世纪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附加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保险
其它适销产品:  太平盛世·长发两全保险(万能型)
太平盛世·长顺安全保险(B)
产品特色:     价格低廉,均衡缴费。
    交通意外,老年无忧。
    选择多样,延续爱心。
    缴费宽松、自由选择。
投保范围:     0至60周岁。
保险期限:     至本合同列明的终止性保险事故发生时止。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保险的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为人民币10,000元,每一被保险人可投保一份或多份。
    二、本保险的保险费缴费标准视被保险人的性别、投保时的年龄、被保险人的职业分类及所选定的缴费方式而定(详见缴费表)。
    三、本保险设趸缴、限期缴费(5年、10年、20年缴清)等缴费方式。
保险责任: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伤害身故保障:
被保险人16周岁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前,因意外伤害身故,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的25%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16周岁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至70周岁的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前,因意外伤害身故,或被保险人70周岁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及以后因交通意外伤害身故,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意外伤害残疾保障:
    (一)被保险人在16周岁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前因意外伤害所致残疾,保险人按《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规定的残疾保险金的25%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16周岁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至70周岁的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前因意外伤害所致残疾,或被保险人70周岁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及以后因交通意外伤害所致残疾,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按《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给付残疾保险金。
    (二)如被保险人意外伤害残疾后,治疗未结束,按意外伤害发生起第180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项及以上身体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四)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所致残疾,保险人均分别给付保险金,但每一保单年度内累计给付金额以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为限。
    (五)以上身故给付和残疾给付互不冲减,但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致残疾后,180天内又因同一原因身故,则意外伤害身故给付中必须扣减已支付的本次意外伤害残疾给付。
保险条款】 【费率表】    

声明:本站所载任何条款、文件仅供参考,不具法律效力,相应法律文本请与该公司原件为准
 © 2003-2008 人寿保险网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Email:webmaster@rsbx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