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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种类型:  ◇寿险  ◇健康保险  ◇养老保险  ◇意外保险  ◇少儿保险  ◇医疗保险  ◇两全保险 投资理财保险
产品主要包括:  ☆人身意外伤害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关爱相随卡)
其它适销产品:  个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关爱相随卡)
产品特色:     集意外伤害与意外医疗保障于一身的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双倍航空意外保障解除您四海云游的空中隐患,急难救助服务更能协助您及时摆脱遭遇的困境。--关爱相随卡
    特别附赠:
    新华急难救助服务 当您在居住地以外的其它地区(包含国内、外)遭遇困难时,可通过由我公司付费的急难救助服务专线求助。
投保范围:     6至70周岁。
保险期限:     一年。
交费方式:     趸交。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合同的保险费为每份人民币100元,一次性交清,本公司收取保险费且同意承保时签发保险单及关爱相随卡作为承保的凭证。
    二、本合同每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每份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人民币2000元,同一被保险人购买份数最高以5份为限。
保险责任: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即行终止。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按《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本公司按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应付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残疾保险金达到保险单上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责任终止。
    三、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乘坐所购机票指定航班,自踏入舱门开始至飞抵目的港离开舱门时止所发生的意外事故,本公司按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再给付同等金额的身故或残疾保险金。
    四、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并且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五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在医疗机构治疗,本公司对其实际支付的超出免赔额的医疗、医药费用承担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责任,免赔额为人民币50元。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进行治疗,至保险期满治疗仍未结束,保险责任的承担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一百八十天。
    五、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在医疗机构治疗,本公司按第三条第四款规定的应付金额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达到保险单上载明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责任终止。
    六、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提供急难救助免费电话咨询。
保险条款】 【费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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