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简介

 您的当前位置 >> 首页 >> 险种介绍 >> 新华人寿保险公司的产品 >> 客户服务电话:95567
险种类型:  ◇寿险  ◇健康保险  ◇养老保险  ◇意外保险  ◇少儿保险  ◇医疗保险  ◇两全保险 投资理财保险
产品主要包括:  ☆吉庆有余两全保险(分红型)  红双喜两全保险(A)(分红型)  红双喜两全保险(B)(分红型)
 红双喜两全保险(D)(分红型)  年年有余两全保险(A款)  美满人生保险  长寿安康保险
其它适销产品:  
长寿安康保险
产品特色:     1.定期返还生存金且递增,兼顾储蓄功能;
    2.身故保险金额双倍于保单所载金额,保障充足;
    3.不幸高残,即获双倍于保单所载金额的高残保险金,缴费期内且可免交剩余保费,仍可定期获得生存金  递增返还,极具人道主义;
    4.各投保年龄段费率差异很小;
    5.可附加保单利差返还特约。
投保范围:     16至60周岁。
保险期限:     终身。
交费方式:     趸交,5年、10年、20年交。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限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后的第一个五周年时生存,且合同有效,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20%给付生存保险金。以后,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每届满五周年时生存,且合同有效,则按每届递增保险金额的5%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致死亡,或自保险单生效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所致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双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三、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致身体高残,或自保险单生效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所致身体高残,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双倍给付高残保险金,高残保险责任终止。高残保险金给付后,被保险人仍可领取生存保险金,但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公司不再给付身故保险金。 
    四、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致身体高残,或自保单生效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所致身体高残,投保人免交自被保险人被确定身体高残之日起的分期保险费。 
保险条款】 【费率表    

声明:本站所载任何条款、文件仅供参考,不具法律效力,相应法律文本请与该公司原件为准
 © 2003-2008 人寿保险网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Email:webmaster@rsbx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