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产品主要包括: |
☆天福附加重大疾病保险
☆广福附加定期保险
☆鸿福附加两全保险(分红型) |
| 意外医疗: |
☆附加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附加住院费用报销医疗保险
☆附加特别给付意外伤害保险
☆附加意外伤害保险
☆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医疗保险B款
☆附加意外伤害住院费用报销医疗保险
☆附加意外伤害住院费用报销医疗保险B款 |
| 少儿: |
☆附加儿童重大疾病保险
☆附加高中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
☆附加大学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 |
| 女性: |
☆真情呵护附加母婴健康保险
☆完美丽人附加女性疾病保险 |
| 其它适销产品: |
□ |
| 真情呵护附加母婴健康保险 |
| 产品特色: |
1、定期规划 保障突出:定期健康保险,充分满足您的人生规划需求,涵盖多种母婴疾病,保障范围广。
2、灵活搭配 提升保障:灵活搭配在主险上,可提升保障水平,为您组成完善的保障计划。
3、母婴保障 人性关怀:母婴健康保险金,缓解治病的经济压力,彰显人性关怀。 |
| 投保范围: |
20-40周岁 |
| 保险期限: |
5年 |
| 交费方式: |
趸交。最高保额为5万,最低保额1万元。 |
| 保险责任: |
一、母婴健康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以下母婴健康保险责任:
1、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迟者为准)起十个月后,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并由本公司确认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孕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母婴健康保险金。
2、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迟者为准)起十个月后,被保险人的胎儿在妊娠第28周后身故或被保险人所生育的婴幼儿在出生后28天内身故,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母婴健康保险金。
因利用人工或药物方法造成的胎儿身故(为了抢救被保险人生命所作的治疗性终止妊娠除外)或婴幼儿身故,本公司不负给付母婴健康保险金的责任。
3、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十个月后生育婴幼儿,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并由本公司确认所生育的婴幼儿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先天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
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母婴健康保险金。
本公司对母婴健康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二、身故保险金、高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高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