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责任: |
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起一百八十天后,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为女性,除上述责任外,本公司还负以下保险责任:
一、
自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起一百八十天后,被保险人被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首次患有本合同所指一种或多种“原位癌”的,本公司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的20%给付女性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二、
自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起一百八十天后,被保险人被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首次患有本合同所指“系统性红斑狼疮”的,本公司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的20%给付女性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