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险种类型: |
◇保障类保险
◇意外与医疗保险
◇少儿保险
◇养老保险
◇分红型保险 |
| 产品主要包括: |
☆意外伤害保险
☆个人综合意外保险
☆附加意外伤害保险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附加住院医疗保险
☆附加住院收入保障保险
☆附加社会统筹补充住院医疗保险 |
| 其它适销产品: |
□ |
| 合众附加意外伤害保险 |
| 产品特色: |
1、意外保障,化解人生风险给家庭造成的财务负担
2、保费低廉,充分体现保险价值
3、可附加于多个主险上,有效提高保障 |
| 投保范围: |
16-65周岁 |
| 保险期限: |
一年 |
| 交费方式: |
一次交清 |
| 保险责任: |
一、意外身故保障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的,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伤残保障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本附加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 或“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程度之一者,我们将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及“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程度两项以上者,我们给付各该项意外伤残保险金之和。但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意外伤残保险金;若伤残项目所属伤残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 及“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上述意外身故及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 |